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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保監會關於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人身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

保監發〔2015〕90號

各保險公司:

為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現就規范父母作為投保人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人身保險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對於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險,在被台中靜電機租賃保險人成年之前,各保險合同約定的被保險人死亡給付的保險金額總和、被保油煙處理機出租險人死亡時各保險公司實際給付的保險金總和按以下限額執行:

(一)對於被保險人不滿10周歲的,不得超過人民幣20萬元。

(二)對於被保險人已滿10周歲但未滿18周歲的,不得超過人民幣50萬元。

二、對於投保人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每一份保險合同,以下三項可以不計算在前款規定限額之中:

(一)投保人已交保險費或被保險人死亡時合同的現金價值;對於投資連結保險合同、萬能保險合同,該項為投保人已交保險費或被保險人死亡時合同的賬戶價值。

(二)合同約定的航空意外死亡保險金額。此處航空意外死亡保險金額是指航空意外傷害保險合同約定的死亡保險金額,或其他人身保險合同約定的航空意外身故責任對應的死亡保險金額。

(三)合同約定的重大自然災害意外死亡保險金額。此處重大自然災害意外死亡保險金額是指重大自然災害意外傷害保險合同約定的死亡保險金額,或其他人身保險合同約定的重大自然災害意外身故責任對應的死亡保險金額。

三、保險公司在訂立保險合同前,應向投保人說明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人身保險的有關政策規定,詢問並記錄其未成年子女在本公司及其他保險公司已經參保的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人身保險的有關情況。各保險合同約定的被保險人死亡給付的保險金額總和已經達到限額的,保險公司不得超過限額繼續承保;尚未達到限額的,保險公司可以就差額部分進行承保,保險公司應在保險合同中載明差額部分的計算過程。

四、保險公司應在保險合同中明確約定因未成年人死亡給付的保險金額,不得以批單、批註(包括特別約定)等方式改變保險責任或超過本通知規定的限額進行承保。

五、保險公司應積極引導投保人樹立正確的保險理念,在註重自身保險保障的基礎上,為未成年人購買切合實際的人身保險產品。

六、保險公司應進一步完善未成年人人身保險的有關業務流程,強化投保、核保等環節的風險管控,在防范道德風險的同時,為未成年人提供更加豐富多樣的保險保障,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

七、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執行。中國保監會《關於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人身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保監發〔2010〕95號)自本通知執行之日起廢止。

中國保監會

2015年9月14日油煙靜電機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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